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创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和《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建立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市县政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巡查对象及时间安排。巡查对象以市县政府为主,原则上每三年实现市县全覆盖。根据工作需要,巡查工作可延伸至乡镇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
(三)巡查目的和任务。通过巡查,了解掌握各市县安全生产真实情况,着力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市县政府、有关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评价。
(四)巡查结果运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将巡查结果向省安委会汇报,作为各市县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报送省委组织部。巡查工作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督促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整改处理。
二、巡查组的组建
省安委办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和需要,提出组成人员,报请省安委会批准后组建巡查组,各巡查组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巡查组的构成。
巡查组由5-7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现职或近期退休、熟悉安全监管工作的厅局级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的现职县处级干部或安全生产资深专家担任。成员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
各巡查组人员按照规定和巡查任务进行随机抽调配备,在巡查期间相对固定。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二)巡查组工作人员的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原则,作风过硬,公道正派,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能力;
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三、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及中央领导和省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落实省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情况;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对重要场所开展风险评估,及时排查和整改隐患等情况;
5.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纳入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
6.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强化危险源管控,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7.安全生产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落实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实施“科技强安”,强化宣传教育等情况;
8.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9.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10.省安委会部署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二)巡查工作方式。
1.听取被巡查市县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2.列席被巡查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有安全生产议题的其他会议;
3.受理反映被巡查市县问题的来信、来电等;
4.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5.召开座谈会,询问有关情况。对被巡查市县安委会领导及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6.暗查暗访或随机抽查;
7.省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他方式。
(三)巡查工作程序。
1.在巡查工作开始前,提前告知被巡查市县,每一次巡查工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2.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市县后,应当向被巡查市县通报巡查工作任务;
3.各巡查组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并征求被巡查市县意见后,及时向省安委会报送;
4.巡查工作报告经省安委会审定后,巡查组及时向被巡查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5.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问题线索,巡查组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6.被巡查市县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省安委会;
7.每年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时,巡查工作作为汇报的重要内容之一;
8.巡查结果、整改情况和对有关单位及人员的查处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
四、组织领导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省安委办负责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培训等。各派出人员单位应当为派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派出人员在参加巡查工作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巡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二)建立完善巡查工作机制。一是开展重点约谈工作。在巡查期间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及时约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责成相关部门处理。二是实行闭环管理。各巡查组对所有巡查工作过程都要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所有问题的处理都要实行闭环管理。
(三)被巡查对象要积极配合巡查工作。被巡查市县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违反以上要求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四)敢于担当、严格履职。巡查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巡查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干净干事、敢于担当、敢于碰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政治立场不变、政治方向不偏,始终保持对党的忠诚;要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做到不辱使命,履职尽责,确保巡查工作取得成效。
2016年7月15日印发的《海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试行)》(琼府〔2016〕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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